对扩展到日本的
全面支持
我们的业务是协助外国人在日本创业,无论他们是打算在日本创业,还是外国公司考虑在日本建立自己的基地。 外国人在日本创业有三种选择
如果你做了错误的选择,你可能会发现你的业务因为无法开设公司账户而被拖延,因为无法获得许可和执照而无法开始运营,或者因为无法获得签证而不得不放弃在日本的活动。
我们将听取你在日本计划的商业活动的细节,并提出最合适的方法来避免这种情况。
在建立代表处
签证(居留身份)
在外国公司完全在日本立足之前,在日本设立代表处,作为市场研究、广告、信息收集、购买和储存货物等的基地。 由于不需要注册或其他法律程序,它们可以相对容易地建立起来,不需要太多的时间或费用。 然而,代表机构受到各种限制。
代表处不能从事创造收入的商业活动(产生销售的活动)(外国公司必须注册才能在日本开展业务)。 以代表机构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或签订办公室租赁合同也很困难,这通常是以代表机构代表的名义进行的。
在代表处工作的外国人一般可以申请公司内部调动签证或技术、人文或国际服务签证。 如果代表处的代表后来成为日本公司的代表,则必须将签证改为 “管理和行政签证”。 关于每种签证的要求,请阅读这里。
日总公司和分公司(销售办事处)的设立登记
签证(居留身份)
日本分公司(商业办事处)是由外国公司设立的,以其本国的名义在日本开展商业活动。
公司法》规定,如果外国公司在日本开展业务,可以在日本设立代表(国籍)。 根据《公司法》,如果一家外国公司希望在日本开展业务,它必须在日本指定一名代表(任何国籍),并且必须注册该外国公司。
公司法》规定,必须指定一名驻日本的代表(无论其国籍如何),并且外国公司必须在日本注册。
该法律还规定,外国公司必须在日本注册一家外国公司。
驻日本代表
关于在日本的代表,至少有一名代表必须在日本有地址,但在日本的代表不一定是外国公司的官员或雇员,可以与在日本有地址的人合作,被任命为日本分公司的代表。
外国公司的注册
在注册外国公司时,如果要设立商务办事处,则要进行 “外国公司商务办事处的设立登记”,如果不设立商务办事处,则要进行 “外国公司驻日本代表的任命登记”。 在日本设立分公司时,通常要为外国公司登记设立一个商务办公室,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会设立一个商务办公室。
- 有足够的文件来证明总部的存在。
- 证明驻日本代表资格的文件。
- 外国公司的组织章程或其他足以确定外国公司性质的文件。
- 如果对公示方法有规定,则应提供证明这一规定的书面声明。
然后,外国公司的代表(或日本分公司的代表)去本国的公证处或驻日本的大使馆或领事馆,签署宣誓书,进行认证,并将其与翻译件一起提交给法律事务局。 然而,一些驻日本的大使馆和领事馆不提供宣誓书的认证服务,在这种情况下,申请人必须到其本国的公证处进行认证。
一般来说,在日本分公司工作的外国人可以申请以下类型的签证:”管理/行政签证”、”公司内部调动签证 “或 “技术/人文/国际服务签证”。 如果日本分公司的代表超过一定的规模或业务量,并允许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,则有资格获得 “商业管理签证”,否则将获得 “公司内部调动签证 “或 “技术/个人知识/国际服务签证”。 有关每种签证要求的信息,请阅读这里。
公司注册签证(居留身份)
公司大致可分为:(1)外国公司投资并设立日本公司(子公司)作为进入日本的形式,以及(2)外国人(或公司)投资并设立公司,在日本从头开始创业的情况。
关于(1),当外国公司在日本以不同的名称建立一个法律实体,在日本开展商业活动时,选择成立公司,而不是日本分公司(销售办事处),后者以外国公司的名义在日本开展商业活动。 一般来说,由外国公司投资设立日本公司(子公司)比设立日本分公司有各种优势,如社会信誉度高,开设银行账户和签订租赁合同等手续比较简便,倾向于获得许可证、执照和签证,以及税务手续负担较轻。
关于成立公司的程序,在(1)和(2)两种情况下,成立公司的基本程序(在此阅读更多信息)是相同的,但
- 如果投资者是个人,他/她是否是日本的居民(不论国籍)
- 如果投资者是一个法律实体,它是否是一个外国公司
- 拟任命的创始董事是否为日本居民(无论其国籍如何)
需要准备的文件将根据以下情况有所不同
如果投资者是个人
首先,如果投资者是个人,需要提供投资者的印鉴证明。 印章印模证书只能由居住在日本的人(居民)获得,但中国、台湾和韩国除外,他们在本国有印章印模证书制度。 作为投资者的非居民必须准备一份签名证明(也可从大使馆或领事馆获得)和译文,由本国官员或本国公证处认证,以替代印章登记证明。
如果投资者是一个法律实体
接下来,如果投资者是一个法律实体,则需要(1)法律实体代表的印章登记证明和(2)经认证的公司登记簿副本。 (1) 除非公司在日本注册,否则不能获得法人代表的印章登记证书,但中国、台湾和韩国除外,它们在本国有印章登记制度;(2) 除非公司在日本注册,否则不能获得法人登记簿的认证副本。
因此,作为投资者的外国公司代表必须准备:(1)经本国官员或本国公证处认证的签字证明(也可从大使馆或领事馆获得)和译文,作为法人代表的印章登记证的替代;(2)来自本国的相当于日本登记证的证明和译文,作为法人登记证的替代。 (2) 作为代替公司登记册核证副本的文件,必须准备一份宣誓书(关于如何获得宣誓书的信息,请见第2节中间部分)和宣誓书的翻译。
然后,在申请注册时,需要提供即将就职的创始董事(如果有董事会,只接受创始代表董事)的印章证明。 同样,除了中国、台湾和韩国在本国有印章证明制度外,非居民必须准备一份签名证明(也可以从大使馆或领事馆获得)和翻译,以代替印章证明,并由本国官员或公证处认证。
根据《外汇和外贸法》,由外国公司或非居民出资建立公司的行为被归为内向直接投资。 在汇出资本金时,他们有义务事先通知大藏大臣和对该企业有管辖权的大臣,或事后通过日本银行提交报告。
公司成立后,外国公民可以为董事申请 “管理和行政签证”,但其他董事(不包括代表董事)可以申请 “技术/人文/国际商务签证 “或 “公司内部转让签证”,如果他们是名义上的,或者公司规模小或业务量不大。 部门经理等管理人员如果有至少三年的管理或行政工作经验,也属于 “商务/行政签证 “的范畴,否则将获得 “技术、人文/国际服务签证 “或 “公司内部调动签证”。 如果没有,该签证是 “技术/人文/国际服务签证 “或 “公司内部调动签证”。 在此阅读更多关于每种签证的要求。
代表处、日本分公司和
获得的日本公司的比较表
代表处 | 日本分公司(销售办事处) | 成立公司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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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册 | 没有 | 存在 | 存在 |
商业活动 | 不允许(但市场研究、广告、信息收集、购买和储存货物等是允许的)。 | 可能的 | 可能的 |
公司章程 | 无(代表处的业务活动受本国公司章程的约束) | 无(日本分公司的业务活动受本国公司的公司章程约束) | 是的(日本公司的商业活动受日本公司的公司章程约束) |
资本存量 | 没有 | 没有 | 1日元或以上 |
权利和义务 | 如果合同是以代表处代表的名义签订的,则属于该代表个人。 | 可能的 | 可能的 |
损益会计处理/ 税收损失结转 | 原则上是可以的(任何损失都可以用本国公司的利润来抵销)。 | 有可能(与家庭公司联合治疗)。 | 不可能(会计是由日本公司完成的。 不能与本国公司抵销)。 |
代表的签证 | ‘技术、人文或国际工作’或’公司内部调动’。 | ‘商业和行政’、’技术、人文和国际服务’或’公司内部转让’。 | ‘管理和行政’。 |
诉讼 | 原则上,扩展到代表机构 | 延伸至总公司 | 覆盖日本全境 |
社会保险 | 如果符合要求,可以加入(但如果在任何时候有超过5名雇员工作,则必须加入)。 | 义务 | 义务 |
劳动保险 | 义务 | 义务(非代表)。 | 义务(非代表)。 |